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化妝品功效宣稱問題解答|北京市化妝品審評檢查中心關于普通化妝品備案常見問題一問一答
問題1:普通化妝品備案申請表中分類編碼項下功效宣稱類別如何選擇? 答:依據《化妝品分類規(guī)則和分類目錄》*五條“化妝品應當根據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列的功效類別進行選擇”,即普通化妝品應在功效宣稱分類目錄所列的除染發(fā)、燙發(fā)、祛斑美白、防曬、防脫發(fā)以及新功效以外的功效類別中進行選擇。 問題2:普通化妝品對應的功效宣稱類別有哪些? 答:按照《化妝品分類規(guī)則和分類目錄》,嬰幼兒、兒童、普通人群所使用的普通化
問:進口化妝品注冊人、備案人對其進口中國的化妝品應在哪里留樣? 答:2021年11月,國家藥監(jiān)局發(fā)布《關于貫徹執(zhí)行〈化妝品生產經營監(jiān)督管理辦法〉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2021年*140號),明確2022年1月1日后境外化妝品注冊人、備案人應當對其進口中國的每批次產品進行留樣,樣品及記錄交由境內責任人保存。分多次進口同一生產批次產品的,應當至少于**進口時留樣一次。 依據《化妝品生產質量管理規(guī)范》,委
為了幫助企業(yè)較好地理解進口普通化妝品備案申報要求,本期小編將為大家解析近期產品配方中發(fā)現的高頻問題。1、產品配方項下的“生產商”、“自行填報原料安全信息”未填寫。2、申報產品含膜布,產品配方中未勾選“是否膜質載體材料”,未注明主要載體材料的材質組成,未提供其來源、制備工藝、質量控制指標等資料。3、產品配方中有原料為色淀形式著色劑,未在著色劑后標注“(色淀)”,且未在配方備注欄中說明所用色淀的種類。
1、問:通用名使用動物、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,是否配方中必須含有該具體原料或類別原料?答:根據《化妝品標簽管理辦法》*八條(二),使用動物、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描述產品的香型、顏色或者形狀的,配方中可以不含此原料,命名時可以在通用名中采用動物、植物或者礦物等名稱加香型、顏色或者形狀的形式,也可以在屬性名后加以注明。常見描述產品的香型、顏色或者形狀的動物、植物、礦物有關詞匯有牛奶、奶油、芙蓉、黃金、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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